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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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歡迎使用-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-「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學金/大專校院/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」線上申辦系統
申請注意事項
一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:「依本條例輔導之退除役官兵,除就醫外, 合於就業、就養、就學之規定者,在同一時期以申請輔導安置一項為限。」
二、 申請就學補助及獎勵之限制如下:
(一)經輔導會輔導就業或就養安置人員,不予補助。
(二)支領軍人退休俸,合於申請規定者,依公告核發金額之半數,核發學雜費補助。
(三)合於申請就學補助者,如未檢附在職證明,補助無職業核發金額。
(四)就讀國內外空中大學、空中專科、短期進修、函授班次、博士後進修、國內暑期班次、外國在臺分校(授課)、大陸地區各校院者,不予補助及獎勵。
(五)已申請政府預算提供同性質教育優待或補助者,不予補助。
(六)同一時期已申請輔導會其他輔導進修補助、重複就讀或延長畢業期間之學期,不予補助及獎勵。
(七)提供不實資料或重複申請經查屬實者,不予補助及獎勵。
(八)申請人如同一時期於二所以上校院就讀時,僅得擇一申辦就學補助及獎勵。
三、 退除役官兵大專進修不予補助之情形如下:
(一)申請人為本會(含所屬機構)職員工。
(二)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期間。
(三)申請補助之班別已領取政府提供有關進修費用之補助或減免者。
(四)同一班別重覆申請。
(五)申請進修補助不符教育部立案大專校院開設推廣教育學分班、選修學分或空中大學、空中專科學分班者。
(六)申請大專校院推廣教育非學分班者。
(七)逾六十五歲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課程。
(八)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,或申請資料有虛偽、隱匿等不實情事。
(九)同一時期已受本會就養、就業(包含職業訓練)或就學輔導(含補助及獎勵、就業考試)安置。
(十)非校級以下之退除役官兵。
(十一)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。
(十二)申請人未於進修課程結束翌日起算3個月內向榮服處申請補助者。
四、 退除役官兵就業考試進修不予補助之情形如下:
(一)非校級以下之退除役官兵。
(二)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期間。
(三)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者。
(四)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。
(五)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考試及格。
(六)同一時期已受本會就養、就業(包含職業訓練)或就學輔導(含補助及獎勵、大專校院)安置。
(七)參加之就業考試與補習課程或購買之教材、考試用書無涉。
(八)六十五歲以上參加公務人員考試。
(九)進修班別非政府立案補習班所開設之考試類科班別。
(十)購入教材、考試用書之書店或公司行號無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具出版、販售圖書相關營業項目。
(十一)申請時間逾參加就業考試後三個月。
(十二)逾每年一次、總計四次之申請補助次數或逾總金額5萬元。
詳細規定請參閱
https://www.vac.gov.tw/np-1894-1.html
我已詳閱並明瞭上述內容
具有退除役官兵身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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